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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售奶油、乳脂、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標清楚

  • 市售奶油、乳脂、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
    • 公告:106年2月6日。
    • 正式施行(以產製日期為準):106年7月1日。
  • 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。
    • 奶油:乳脂肪須達到80%以上。
    • 鮮奶油/乳脂/食用乳油/鮮乳油:乳脂肪含量10%以上未達80%者。
  • 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是以食用油脂製成之產品。
    • 人造奶油:油脂含量達80%以上之產品。
    • 脂肪抹醬:油脂含量達10%以上未達80%之產品。

    ※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。

  • 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,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,提供清楚明確資訊,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。
  • 市售奶油、鮮奶油、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相關製品,如有以下情形:
    情形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處罰
    標示不完整 第22條 新臺幣3萬~300萬元罰鍰
    標示不實【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
    未達標準之產品】
    第28條 新臺幣400萬元罰鍰
    第52條 限期回收改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