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售奶油、乳脂、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標清楚
- 市售奶油、乳脂、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
- 公告:106年2月6日。
- 正式施行(以產製日期為準):106年7月1日。
- 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。
- 奶油:乳脂肪須達到80%以上。
- 鮮奶油/乳脂/食用乳油/鮮乳油:乳脂肪含量10%以上未達80%者。
- 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是以食用油脂製成之產品。
- 人造奶油:油脂含量達80%以上之產品。
- 脂肪抹醬:油脂含量達10%以上未達80%之產品。
※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。
- 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,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,提供清楚明確資訊,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。
- 市售奶油、鮮奶油、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相關製品,如有以下情形:
情形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處罰 標示不完整 第22條 新臺幣3萬~300萬元罰鍰 標示不實【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
未達標準之產品】第28條 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第52條 限期回收改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