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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添加物標示產品登錄碼問答集

發文機關:衛生福利部

函類別:公告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

發文字號:部授食字第1051300040號

附件:

主旨:訂定「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
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。

公告事項:食品添加物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「產品登錄碼」字樣及其登錄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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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. 食品添加物未標示產品登錄碼,會有罰則嗎?

依「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」規定,無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標示「產品登錄碼字樣」及其產品登錄碼,自106年1月1日起倘未依規定標示,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以上300萬以下罰緩產品並需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。

Q2.單方食品添加物已依規定標示許可證字號,仍需標示產品登錄碼嗎?

  • )是。不論輸入或國產食品添加物,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之規定,作完整標示外,單方食品添加物並應依103年9月9日部授食字第1031301967號公告標示許可證字號。
  • 另依「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」規定,單方食品添加物亦應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標示「產品登錄碼字樣其產品登錄碼」。

Q3.請問要如何取得產品登錄碼?

業者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登錄食品添加物產品資料時,如成分皆為登錄平台資料庫可比對之成分,則系統將會於資料成分儲存完畢時,立即核發產品登錄碼;如業者自行填寫之成分不在系統資料庫中,將由轄區主管機關進行檢核,檢核通過才會發產品登錄碼,至少約需2-5個工作個工作日。

Q4.產品登錄碼可以於進口後利用中文標籤再進行補貼嗎?

食品添加物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規定做完整標示(包括產品登錄碼),另依據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」第18條規定,輸入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,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,加中文標示,始得輸入。故食品添加物之產品登錄碼不可以進口再補貼。

Q5.輸入食品添加物自用並申請免中文標示,是否仍需標示產品登錄碼?

倘輸入食品添加物經核准免中文標示,方得一併免於產品外包裝標示產品登錄碼,惟應有足以辨認之原文標籤或品名、原產地及產品登錄碼等標示內容,作為產品管理之參據。

Q6.依「食品業者登錄辦法」,製造及加工、輸入食品添加物產品者,需上傳含登錄碼之產品標籤方屬完成登錄並取得產品登錄碼,業者如何在完成登錄取得登錄碼之前,製作並上傳含產品登錄碼之產品標籤?

依食品業者登錄法辦法規定,業者上傳之資料得為該產品之標籤樣張,雖尚未取得產品登錄碼,但可上傳標示「產品登錄碼:TFAOOOOOOOOOOOO」之標籤樣張辦理產品登錄。